一、申請條件
未取得過機動車駕駛證的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年齡條件
1、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輕便摩托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70周歲以下;
2、申請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或者輪式自行機械車準駕車型的,在18周歲以上,60周歲以下;
3、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21周歲以上,50周歲以下。
(二)身體條件
1、身高: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準駕車型的,身高為155厘米以上;
2、視力:申請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無軌電車或者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5.0以上。申請其他準駕車型的,兩眼裸視力或者矯正視力達到對數視力表4.9以上;
3、辨色力:無紅綠色盲;
4、聽力:兩耳分別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別聲源方向。有聽力障礙但佩戴助聽設備能夠達到以上條件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5、上肢:雙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須有三指健全,肢體和手指運動功能正常。但手指末節殘缺或者右手拇指缺失的,可以申請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6、下肢:雙下肢健全且運動功能正常,不等長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的,可以申請小型自動擋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右下肢、雙下肢缺失或者喪失運動功能但能夠自主坐立的,可以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機動車駕駛證;
7、軀干、頸部:無運動功能障礙。
(三)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1、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癥、眩暈癥、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癡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2、吸食、注射毒品、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3、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4、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
5、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申請的車型
本市居民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在本市暫住的申請人可以申請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三、提出申請的規定
(一)在戶籍地居住的,應當在戶籍地提出申請;
(二)在暫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暫住地提出申請;
(三)現役軍人(含武警),應當在居住地提出申請;
(四)境外人員,應當在居留地提出申請。
四、辦理地點
(一)境外人員(外國人、中國香港、澳門、臺灣地區居民和中國華僑)在車輛管理所涉外管理科辦理;
(二)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人員在京南分所、京豐分所辦理;
(三)其他人員任選分所辦理。
五、提交的資料
(一)按規定填寫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
(二)北京市衛生局確定的縣級2以上醫療機構或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確定的團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申請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的,應當提交北京市衛生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出具的《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三)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原件、復印件;
(四)機動車駕駛人相片5張。
相片要求為:
申請人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前6個月內的直邊正面免冠彩色本人單人半身證件照。背景顏色為白色;不著制式服裝;人像要清晰,層次豐富,神態自然,無明顯畸變。照片尺寸為32mm×22mm(1寸),頭部寬度14mm~16mm,頭部長度19mm~22mm。
六、考試
(一)考試科目分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一”)、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二”)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以下簡稱“科目三”)。
考試順序按照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依次進行,前一科目考試合格后,方準參加后一科目的考試。每個科目考試一次,可以補考一次。補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試終止,申請人可以重新申請考試,但科目二、科目三的考試日期應當在終止后的二十日預約。
(二)預約考試科目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十日并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后預約考試。
2、報考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并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后預約考試。
(三)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1、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二十日并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后預約考試。
2、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三十日并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后預約考試。
3、報考大型貨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四十日并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后預約考試。
4、報考城市公交車準駕車型的,在取得駕駛技能準考證明滿六十日并達到規定的培訓時間后預約考試。
(四)申請人科目一考試合格后,車輛管理所在三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技能準考證明》。《駕駛技能準考證明》的有效期為兩年,有效期內已考試合格的科目成績有效。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內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試。
(五)申請人在考試過程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本次考試資格,已經通過考試的其他科目成績無效。
七、收費
(一)機動車駕駛證收取工本費10元/證;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科目一)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50元;
(三)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二)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40元;
(四)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收費標準為每人每次60元。
八、辦理時限
申請人考試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合格后,一個工作日內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九、身份證明是指
(一)本市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外省市在本市暫住人員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以及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二)現役軍人(含武警)的身份證明,是《居民身份證》或者《臨時居民身份證》。在未辦理《居民身份證》前,是軍隊有關部門核發的《軍官證》、《文職干部證》、《士兵證》、《離休證》、《退休證》等有效軍人身份證件,以及其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出具的本人住所證明;
(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入境時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者《港澳同胞回鄉證》、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和公安機關核發的居住、暫住證明;
(四)臺灣地區居民的身份證明,是其所持有的有效期三個月以上的公安機關核發的《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或者外交部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和公安機